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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赔偿!这些行为违反水土保持法

2026/05/09 1.2w 阅读 132 点赞

2025年7月,临沧市水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建设项目涉嫌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处置废弃渣土,造成水土流失。


经调查认定,2024年8月至12月,渣土清运承包人张某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在组织渣土装车、转运及卸车作业中,未将弃土弃渣堆存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致使部分渣土滑落至道路下边坡。虽经部分清理,仍遗留约2180立方米弃渣未规范处置,造成水土流失,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性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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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水务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临沧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参照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生态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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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询问


张某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并全面落实赔偿协议约定的水土流失治理与植被恢复义务。同时,通过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自愿购买了相应价值的水土保持碳汇,以替代性修复方式完成生态损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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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拦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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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坡裸露部位进行复绿种植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同步启动生态损害索赔的典型案例,是践行生态优先、损害担责的一次生动实践,为水利领域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参考,对以法治思维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能力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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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边坡清理复绿




创新“一案双查”模式

形成全链条闭环监管



本案突破传统单一执法模式,创造性实施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违法弃土与生态损害赔偿“一案双查”,即在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同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索赔程序。有效衔接了行政执法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起“违法行为调查——生态环境损害认定——赔偿修复落实”的全链条闭环监管体系,形成“行政+司法+市场”的多元协同生态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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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截水沟




探索价值实现新路径

破解生态损害量化难题



针对生态损害量化难题,临沧市水务局积极探索价值实现市场路径,指导赔偿义务人以跨省市场化交易方式完成替代性修复,实现了生态效益的量化补偿与“绿水青山”价值的具体转化,将抽象的“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转化为可交易、可补偿的具体生态产品,是探索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的一次成功实践。这一实践不仅高效落实了修复责任,更为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提供了可操作的市场化路径,拓宽了生态价值实现的渠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中国水利   临沧水务

编辑:徐碧旋   冯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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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